联谊会简介

  中国高校魔术社团联谊会是在共青团中央、文化部、中国文联、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杂技家协会的指导和支持下,由中国青年报社、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面向全国高校魔术类协会与团体发起成立的大学生魔术文化交流平台和非盈利性组织。英文名称为China Alliance of Campus Magic Societies,缩写“CACMS”。

  联谊会旨在以魔术文化为媒介,促进中国高校魔术社团和青少年魔术爱好者的文化交流,培养青少年魔术人才,开展魔术表演、国际大学生魔术交流等公益活动,推动我国魔术产业起步与发展。联谊会秘书处将通过多种途径整合资源、筹措资金,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魔术交流活动,搭建中国大学生魔术师与世界交流的平台。

  中国高校魔术社团联谊会公约

  一、性质与宗旨

  第一条

  中国高校魔术社团联谊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lliance of Campus Magic Societies,缩写“CACMS”,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二条

  联谊会是由中国青年报社、中国高校传媒联盟、昌平区人民政府,在共青团中央、文化部、中国文联、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杂技家协会的指导和支持下,联合全国高校魔术类协会与团体等发起建立,各高校魔术社团自愿参加的大学生魔术文化交流平台和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

  联谊会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不断增强大局观念、责任意识、公益理念和国际视野。

  第四条

  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以联谊会名义向会员协会、团体等组织或组织成员收取任何形式费用,否则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五条

  联谊会以魔术文化为媒介,旨在促进中国高校魔术社团和青少年魔术爱好者的文化交流,培养青少年魔术人才,开展魔术表演、国际交流等公益活动,推动我国魔术产业起步与发展。

  二、联谊会组织架构

  第六条

  中国高校魔术社团联谊会将成立顾问委员会及秘书处。

  (一)顾问委员会

  中国高校魔术社团联谊会顾问委员会由相关政府机构、魔术社团、魔术协会组织等相关人员与国内外知名魔术师等组成。顾问委员会负责为中国高校魔术社团联谊会无偿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培训和活动支持等事项。

  (二)秘书处

  1.秘书处组成。秘书处是联谊会的组织机构,办公地点分设中国青年报社和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委员会。秘书处拟设秘书长1人,常务副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

  2.秘书处职责。秘书处主要职责是在有关组织和机构的指导下,在顾问委员会支持下,执行联谊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联谊会日常的各种协调和联络工作,指导高校魔术社团成员单位开展文化交流等活动,运营中国高校魔术社团联谊会网站,对外代表中国高校魔术社团联谊会等。

  第七条

  中国高校魔术社团联谊会的主体是国内各高校魔术类协会或社团等组织。

  三、联谊会运行机制

  第八条

  中国高校魔术社团联谊会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举办至少一次培训会,不定期开展各种形式文化交流、魔术表演、公益活动等。魔术之都—北京市昌平区将免费为中国高校魔术社团联谊会提供魔术培训、魔术表演等实践基地,提供必要组织经费支持及相关便利措施。

  四、联谊会准入与退出

  第九条

  理事单位。中国全日制普通高校,具有大学生魔术社团资源,愿意共同推动魔术文化交流与人才培养,认可本公约的,即可向秘书处提交申请成为联谊会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团委书记、魔术社团的校方负责人,自动成为联谊会理事。理事单位所属的魔术类社团自动成为联谊会会员单位。

  第十条

  会员单位。申请加入联谊会的大学生魔术类社团,须向联谊会秘书处提交社团情况介绍(包括该社团的组织架构、社团成员、社团活动、发展成果及未来规划等)以及主管该社团的校内相关部门(如校团委等)盖章和大学生魔术类社团签字的本公约文字版本,由秘书处审核批准后,即成为联谊会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

  联谊会会员单位的所有成员,可自动成为中国高校魔术社团联谊会会员,纳入统一数据库,参与魔术文化交流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擅长魔术表演、对魔术文化交流感兴趣,但又不属于大学生魔术类社团的优秀个人,也可向秘书处递交申请加入联谊会。经秘书处审核批准后,成为中国高校魔术社团联谊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联谊会会员单位,即大学生魔术类社团换届后,新任社团负责人须向秘书处提交联系方式和资料,主动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四条

  联谊会会员单位在提交退出申请之后,经由秘书处讨论并审核批准,方可退出联谊会。在高校内被注销社团资格的会员单位,将自动退出联谊会。已退出的联谊会会员单位(包括其成员)的资料将被注销。

  第十五条

  联谊会会员单位若做出严重损害联谊会的渠道、品牌的行为,可由秘书处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在联谊会会员单位内通报,并报送该会员单位所在高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联谊会会员个人若做出严重损害联谊会的渠道、品牌的行为,可由秘书处直接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通报其所在会员单位,情节特别严重者将通报其会员单位所在高校主管部门。

  五、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权利:

  1.申请承办或参与联谊会的各类国际国内相关活动;

  2. 会员单位在联谊会中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3.会员单位的工作成果、活动资讯等将优先在中国青年报或中国高校魔术社团联谊会网站及合作媒体上被刊登和传播;

  4.联谊会秘书处将选拔会员单位的优秀个人和大学生魔术爱好者到秘书处实习和工作;

  5.监督联谊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及个人承担的义务:

  1.联谊会不定期组织、引入一系列国际国内交流和培训活动,以促进会员单位的成长和壮大。会员单位须积极参与、承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吸引本社团、其他会员单位乃至吸纳更广泛的会员单位成员参加;

  2.在联谊会的指导和培训下,提高大学生魔术类社团成员魔术表演技能和交流能力等,积极参与亚洲大学生魔术大赛,和世界其他魔术爱好者加强沟通和学习;

  3.积极打造符合社团实际的特色活动,包括魔术表演、魔术文化交流、以魔术为纽带的公益项目等,争取和利用各类魔术资源,加强魔术人才培养,和其他会员单位展开不定期的学习交流;

  4.积极组织、参与联谊会委托的其他事务。

  六、公约修改

  第十九条

  本公约须由各会员单位讨论并形成共识,报秘书处备案实施。凡有公约增加或修改内容等,须经会员单位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投票,只有2/3以上会员单位投票同意通过,修改后的公约方能生效。生效后的联谊会公约报秘书处备案实施。

  本公约最终解释权归秘书处。

【责任编辑:史剑】